【原标题】我区出台二十条措施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适当放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贷条件
■加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使用支持力度
■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在广西区内购买首套、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购房补贴
■引导市场按住房套内面积计价销售
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从落实金融支持政策、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严控商品住宅增量、优化商品住宅存量、提升商品住宅质量、优化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六个方面出台二十条措施,推动我区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在落实金融支持政策上,我区将适当放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贷条件。对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取消首套、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鼓励对购买首套、二套住房和“卖旧买新”、生育多子女的家庭进一步放宽信贷条件。降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引导商业银行将存量房贷利率下降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多子女家庭成员购买商品住房时,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已有住房的,套数认定核减一套。推动房地产“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扩大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覆盖范围。
此外,我区将加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使用支持力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开展异地购房使用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套数可按申请人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认定。申请人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只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全面推行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公积金贷款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措施》提出,严控商品住宅增量,严控新增商品住宅建设以及新建安置住房增量,盘活存量住宅用地。同时,优化商品住宅存量,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在广西区内购买首套、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购房补贴;搭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居民家庭“卖旧买新”平台,促进“旧房优先卖、新房优惠买”;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对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国有企业给予补贴。今后,我区将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大力推行“房票”制度,鼓励使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开展安置工作;鼓励在一定期限内保留通过货币化安置和使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安置的被征收人子女原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在提升商品住宅质量方面,我区将完善房地产项目周边设施,推动低容积率高品质住宅开发,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与销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建设单位依法按程序优化调整住宅车位配建比率、住宅用地配套商业比率、社区用房配置。引导市场按住房套内面积计价销售。
为优化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我区将进一步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费负担;提高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效率,推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推行“交房即交证”、“分栋”首次登记和分期规划核实及验收,以及在建工程抵押项目“按套拆分”或“按栋拆分”实施抵押权注销登记;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的原则分类施策,为购房者办理不动产权证。(骆万丽)